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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林律师案例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3-11-27 | 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林律师提供的典型案例

    一、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侯某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侯某某被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退还770多万元。基本情况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为承接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某工程,向侯某某借款垫付工程款。后因重庆公司无力偿还,侯某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重庆公司向侯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754.8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后,侯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有部分借款债权得到清偿。2019323日,重庆公司与侯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用重庆公司对置业公司拥有的工程款及从权利等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债权),抵偿重庆公司应当偿还而未偿还侯某某欠款本金和利息(以下简称借款债权)中的1200万元到期债权,并书面通知了置业公司。侯某某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书》,起诉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法院判令置业公司向侯某某支付工程款16059879.99元及利息、索赔损失2287748.24元。在该工程款纠纷审理期间,为避免《债权转让协议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嫌疑,20191027日重庆公司与侯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将双方原本约定的用重庆公司对置业公司享有的全部工程款债权,抵偿侯某某对重庆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中的1200万元到期债权,变更为将来实际执行到位的工程款债权优先支付侯某某在主张工程款债权中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与借款债权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抵偿。重庆公司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认为工程款债权比借款债权多出770余万,要求侯某某退还。截止起诉时,置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没有执行到任何款项。

【代理思路】

1、目前置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将来能执行到位多少无法确定,重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与双方是否可以结算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2、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将来实际执行到位的置业公司差欠的工程款,优先支付侯某某在主张工程款债权中支出的费用,剩余部分与借款债权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抵偿。重庆公司提出侯某某仅能从工程款中取得1200万元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3、截止开庭当天,重庆公司还差欠侯某某借款46055966元,远大于工程款债权21480573.36元,侯某某不仅不需要向重庆公司返还,重庆公司还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罗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4月,我方当事人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补充协议》,认购重庆某楼盘住宅。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时支付定金20000元;202148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18283元,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罗某通过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并按照约定提前交付了首期房款118283元。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罗某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以上款项。此后,当事人罗某认为所购房屋不合心意,试图与开发商协商退房,但开发商态度非常强硬,不同意退房,要求继续付款。对此,当事人罗某自我感觉有错在先,只是希望能够拿回首期房款即可,定金不再主张,但开发商亦不同意。

【代理思路】

虽然当事人罗某确实存在不想要房的想法,但经认真分析在案证据发现,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在先,主要表现是未按照合同约定与罗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要求必须在交付第二次房款后才能签订。对此,我方主张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在前,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当事人全部费用并承担损失。

【裁判结果】

判决对方全额退还定金和首期房款,并承担罗某相关损失。

 

 

 

三、罗某某盗窃罪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罗某某为重庆市某中学在校高中生,20218月因与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独自一人在外生活三个多月时间。长时间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挨饿受冻,为了生存,先后3次深夜进入学校办公室盗取食物和现金1万余元。2021122日被民警抓获,123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协助家属开具学籍证明,积极退还赃款,并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罗某某涉嫌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且涉案金额较小;罗某某系坦白,属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罗某某主动认罪悔罪,确有悔罪表现;罗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罗章华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之规定,罗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对当事人不起诉。

 

四、张某某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01月至2月,当事人张某某与马某某通过网络以虚构低价销售口罩、 二手手机、二手电脑、电脑显卡等名义,要求他人通过点击钓鱼链接,骗取14000余元。20206月被刑事拘留。20207月被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

一、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二、张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赃款全部退回、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不起诉。

【裁判结果】

对当事人不起诉。

 

 

 

 

 

 

 

 

 

五、吴某某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吴某某接受梁某某指示,将本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提供给梁某某转账,并在柜台、ATM机取走涉嫌电信诈骗资金20余万元,并交给粱某某。

【辩护思路】

一、虽然吴某某认罪认罚,但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系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认定被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二、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有误。三、吴某某有从犯、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裁判结果】

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