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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燕律师案例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3-11-29 | 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某1、萧某诉赵某3继承纠纷案

                                   

徐晓燕律师团队

一、基本案情

赵某2系某国企在岗职工,2021年初赵某2因病去世,时年55岁。

赵某2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引起纠纷。

赵某2遗产:房产两处;车位两个;股票;家用车一辆;存款;社保帐户余额;公积金、企业年金;除此之外,还有抚恤金、丧葬费需要分割。

赵某2有继承人三人,分别是赵某2的父亲赵某1、母亲萧某,儿子赵某3,赵某2去世前无配偶。其中赵某1、萧某均已年届70岁,赵某2去世前,其父母生活费基本由赵某2承担;赵某2与前妻离婚时,赵某3判给其前妻抚养,赵某2支付赵某3抚养费及相关教育费,赵某2去世时,赵某3已经成年,大学毕业并已上班。

由于赵某1、萧某年世已高,赵某2相关银行卡、财产权证均在赵某3处,赵某3向两位老人承诺他会照顾两位老人,希望将财产都放他处,因为父母离婚,两位老人与赵某3的母亲之间存在些间隙,加之赵某3小时长期与母亲一起生活,免不了受母亲影响,对于两位老人的亲情有些淡漠,两位老人对于赵某3的承诺豪无信任感可言,加之老人其他子女的影响,老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赵某3不同意而引发本案。

二、难点

1查询死亡证明

代理律师到赵某2病逝医院的医务科查询死亡证明,工作人员告知要查死亡证明,需提供 “死亡证明”。这不是怪事,没有死亡证明才来查询,虽然与该工作人员及其领导沟通多次,提出资料提供的不合理性,可人家就是不同意,只撂下一句话,资料齐全,我们就给查,资料不齐无法查询,即使是继承人本人来也不行。

继承类案件,没有死亡证明就没有办法开展工作,代理律师又与委托人沟通并联系了当时被继承人火化的殡仪馆,了解到继承人拿上亲属关系证明后可查询复制被继承人火化证,代理律师即开车带着老人亲自去殡仪馆查询复制了被继承人火化证,拿到火化证后,本案才得以开展。

2、企业年金、社保帐户余额、公积金等需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遗产继承。

虽然双方达成了分割意见,无论是赵某2生前所在单位还是其他的第三方机构,都有他们各自的要求,即都要求赵某3的配合,即使我们有法院的调解书也没用。即使后来在法院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我们,因赵某3未实际取得遗产,执行法官以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在代理律师与法官的多次沟通交流下,执行法官终于同意发函给相关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才使得本案财产最终全部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在代理继承案件时,代理律师除考虑法院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各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及亲属关系、各方依赖被继承人抚养(赡养)情况、尊重被继承人意愿、风俗习惯、以及日常关系等相关情况,本着充分协商、家庭和睦、互谅互让、财产价值更大化的原则来处理并提出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利于更好解决继承问题,同时也可以使得继承案件对于各继承人之间感情伤害降到最低。

四、可借鉴经验

本案中涉及到不属遗产参照遗产处理的抚恤金、丧葬费,因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以上财产在本案中同时解决,免除了当事人以分家析产案由再次起诉分割,不仅仅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同时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徐晓燕律师团队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21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对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8月作出(2021)渝05破2**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13日,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程序的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渝05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某公司和解。

2021年10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某公司破产和解程序,随后管理人将某公司公章交还给公司,由某公司经营团队继续经营。

二、本案办理过程中的工作亮点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提出破产和解思路与方案

该案系执行案件转破产清算案件,再从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本案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但管理人查明债务人股东有出资款未实缴的事实。除此之外,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债务人并不想破产清算,希望能保留公司继续经营。同时也考虑到本案对外债权相对较少的具体情况,在与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管理人并从法律上角度提出了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建议与思路,债务人及债权人对于管理人提出的这一建议与思路当即表示赞同,为本案最终的破产和解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二)说服于债务人股东用自己的房产为本案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最终完成本案破产和解。

本案的和解方案并非一次性履行,债权偿还时间跨度3个月。债权人担心若不对债务人有所约束,在本案转为破产和解后,债务人不按期支付,再转过头来破产清算会费很多时间与心血。对于债权人的担心,管理人向债务人提出了债权人担心的合理性,经过管理人多次的咨询与解说,债务人对此也表示了理解,最终由说服债务人股东用自己的房屋为和解方案履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了登记,为破产和解方案顺利履行提供了保障,最终完成本案破产和解。

管理人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积极促成破产和解,在法律效果上,本案的办理是破产清算程序转破产和解程序的一次成功尝试,为破产清算案件转破产和解提供了解决方案与思路。

三、本案的社会效果

在社会效果上来讲,经过本案的成功办理,为市场主体病愈后重新进行市场提供了正向的案例,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债务人,通过破产和解也可能再次焕发生机,重新回归市场,因为破产和解,本案各类债权归得到了100%清偿,取得了多赢的社会效果,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让企业继续活跃于市场,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