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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人王某诉被上诉人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王某向文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文某现金壹拾伍万整,此款在迎龙女子看守所结算中扣除”。文某称王某未偿还借款,因此向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一审支持了文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上诉,结合一审证据材料,我所律师遂拟定二审代理思路并针对一审判决不利结果,重新收集相关证据。在二审开庭时,上诉人举示了新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本案借款已与另外施工合同中所支付的工程款进行了抵扣。二审法院经与被上诉人沟通释明法律后果,被上诉人遂作出撤回起诉,经二审法院批准,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同时准许文某撤回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诉请的借款金额15万元是否在另外的施工合同中所支付的工程款项中进行了抵扣?
法院裁判观点: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上诉人王某提交的新证据及证人证言,结合在二审中所查明的事实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已经在施工合同中所支付的工程款中进行了抵扣,经与被上诉人文某沟通,释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文某遂撤回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下达裁定书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书,并准许文某撤回起诉。
经验总结:
由于一审败诉,本代理人在代理本案二审时,通过收集新证据并向二审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及并将本案的事实及代理思路与二审法官沟通,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案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经二审法管释明法律后果,被上诉人遂撤回起诉,本案为上诉人挽回1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二、上诉人杨某诉邵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一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杨某与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持有的善农堂10%的股权转让给邵某,股权转让款10万元。之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由于邵某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遂杨某向三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未实际缴纳公司注册时的出资款项,遂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结合一审证据材料,我所律师遂拟定二审代理思路并针对一审判决不利结果,重新收集相关证据并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在二审开庭时,上诉人举示了新证据并将检索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提交给二审法院作为类案参考。经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之处。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对本案径行改判支持了杨某的上诉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公司在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被上诉人通过股权受让业已取得善农堂股东资格,上诉人是否实际出资或者瑕疵出资并未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此外,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与瑕疵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法律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上诉人是否实际出资或者瑕疵出资而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可另行解决。其次,上诉人提交了善农堂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虽然上诉人未将出资款存入其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程序上有一定瑕疵,但不能因为出资程序瑕疵而否认上诉人已经出资的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改判。
经验总结:
由于一审法院驳回了本案杨某的诉讼请求,在接受二审委托后,代理人通过分析本案一审判决,发现本案一审法院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作为本案二审代理人,通过收集新证据并结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提交给二审法院作为类案参考,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6日,XXX建筑劳务公司与XXX钢结构公司签订《两江项目破桩头劳务施工分包合同》。2021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两江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XXX建筑劳务公司进场施工。XXX钢结构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由于案涉项目除设备和装饰外其他部分总包,XXX钢结构公司承接的室外景观及附属工程未完工,其余均已完工。但案涉工程另外,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合格,XXX钢结构公司也未与业主方办理结算。根据XXX建筑劳务公司向XXX钢结构公司出具的附件3承诺书,载明:“最终结算金额以二审的最终的结果为准。在未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之前,XXX建筑劳务公司不会找XXX钢结构公司要求劳务款”。
由于XXX建筑劳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且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且退场后,XXX钢结构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大量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但也并未完成整改。XXX建筑劳务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XXX钢结构公司支付劳务款。
本案争议焦点:
XXX钢结构公司是否已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法院裁判观点:
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结算双方确认90天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合同附件3约定:结算时间一审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审核,二审待被告与建设单位结算完成后再审,结算金额以二审的最终结果为准。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未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故本案双方结算及付款条件还未成就。因被告承包部分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原告也并无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怠于履行义务,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故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对其主张的工程款、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验总结:
作为本案的被告代理人,在接受本案委托时,着重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证据材料中有关对我方非常有利的条款,由于案涉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同时也未办理结算,再者XXX建筑劳务公司单方作出了对本案被告有利的证据。因此在制定本案代理思路时,重心放在对我方有利的重点条款上。本案判决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案在付款条件上尚未成就,驳回了XXX建筑劳务公司所有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100多万的经济损失。
四、XXX景观工程公司诉XXX传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二审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0日,XXX景观工程公司诉XXX传媒公司签订《东东摩儿童装置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对于合同项目进行了变更,即增加了部分项目和减少了部分项目,合同金额发生了变更。针对案涉合同,XXX景观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和并且也未进行整改。双方多次开会并要求整改,但XXX景观工程公司也未进行整改。之后,由于XXX景观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XXX传媒公司解除了与XXX景观工程公司的合同。
XXX景观工程公司以完成施工内容,要求XXX传媒公司支付合同款项,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XXX景观工程公司工期延误、施工质量未达标、未完成的违约责任酌定为5万元,并判决要求XXX传媒公司向XXX景观工程公司支付15万元的工程款
XXX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之后,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一审事实并未查清,遂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已完成项目合同金额,双方违约责任等问题?
法院裁判观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一审判决书针对案涉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事实及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后果需进一步查明和认定,遂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经验总结:
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代理人及二审上诉人代理人发现,案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XXX景观工程公司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大量违约责任,并且由于XX景观工程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XXX传媒公司另行聘请案外人重做或整改,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过补充证据纠正一审法院未查清的事实,在二审程序中查明了案件事实,遂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本案二审程序为当事人挽回了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五、XXX钢结构公司诉XXX汽车公司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8日,XXX钢结构公司与XXX汽车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XXX钢结构公司按照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项目工程。2019年7月26日,XXX钢结构公司施工的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2日,经XXX汽车公司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最终金额为67585534.12元。由于XXX汽车公司未支付工程款,XXX钢结构公司经过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XXX汽车公司尚欠XXX钢结构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因此,判决支持XXX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工程款项是否已经到期?XXX钢结构公司是否应对工程款项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观点: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并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XXX汽车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XXX钢结构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据原告XXX钢结构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XXX汽车公司尚应付工程款为67,585,534.12 元,已支付40,197,241.85元,尚欠27,388,292.27未支付。本案中,原告XXX钢结构公司仅请求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的工程款27,388,292.27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被告XXX汽车公司发出函件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法院支持了原告XXX钢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验总结:
作为本案一审原告的代理人,本案诉讼重点是确保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确认,在立案时一审法院针对本案诉讼标的采取按标的收费,但当事人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本案改为按件收费。另外,本案的优先受偿权确认,法院严格采纳法律规定,另外,我方在起诉之前通过多次发函确认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的期间主张,因此,法院采纳了当事人的代理意见。